
不,缓刑期间再犯罪的人不应被认定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罪作出判决,同时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下,由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因此不应认定为累犯。不过,这种情况可以作为确定新罪刑罚时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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